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师范大学校园广播管理,规范广播内容,保障广播安全有序运行,充分发挥校园广播在思想引领、信息传播、舆论引导、文化建设、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广播,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在校园特定区域内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播放声音节目的公共传播系统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校园广播是学校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是校园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及使用校园广播设施进行节目制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校园广播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校园广播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年度宣传计划。
(二) 对校园广播的播出内容、节目设置进行指导、审核把关和监督。
(三) 审批设立和管理校园广播站。
(四) 统筹协调广播设备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与安全管理。
(五) 负责广播站指导教师的选派、管理。
(六) 组织广播业务培训和交流,提升广播队伍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七) 处理涉及校园广播的投诉、建议和突发事件。
(八)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校园广播站(在党委宣传部领导下,在党委宣传部指导老师具体指导下,由大学生通讯社负责日常运行)是负责校园广播节目的主要制作和播出,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严格遵守本规定,具体负责日常节目的策划、采编、制作、播出和存档。
(二) 组建并管理学生播音员、编辑、技术员队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 建立健全内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设备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 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 负责广播站(台)所属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和安全保管。
第七条 基建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
(一) 协助支持校园广播传输网络、终端设备(室外音柱、室内喇叭等)、电源的规划、建设、技术维护、升级改造和安全保障。
(二) 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广播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
第八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
如需利用校园广播发布本单位通知、公告、开展宣传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播出。
第三章 节目内容管理
第九条 校园广播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及学校规章制度,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十条 节目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围绕学校主题主线,贴近校园生活,服务师生需求。主要类型包括:
(一)新闻资讯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学校重要新闻、改革发展成就、教学科研动态、校园文化活动等。
(二)思想教育类: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校史校情教育、道德法治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
(三)文化服务类:播放优秀音乐、文学、科普作品,提供生活服务信息(天气、失物招领、讲座预告等)。
(四)学生自办节目类:在党委宣传部指导老师严格把关下,由学生自主策划制作的反映校园生活、展示学生风采的节目。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播出以下内容:
(一)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 未经许可的商业广告;
(十一) 可能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十二) 其他经党委宣传部认定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节目审查制度:
(一) 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1. 节目制作人(学生编辑/记者)初审:对稿件、录音素材的基本内容、事实准确性负责。
2. 责任编辑(广播站指导教师)复审:对内容选题、节目导向、内容深度、语言表达、技术质量进行全面把关。
3. 终审人(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终审:对节目进行政治性、政策性和整体性最终审核。重大、敏感题材节目须报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 所有拟播出节目(含音乐、音效)必须在播出前完成审查程序,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三) 审查过程应有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播出时间管理:
(一) 日常播出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非教学核心时段(如早间、午间、傍晚),避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广播站具体时段现定于正常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五的午间、傍晚时间段。考试周及重大活动期间广播暂停播出,没有其余特殊情况,无故不得影响正常播放。
(二) 特殊情况下(如重大活动、紧急通知),需调整播出时间或进行临时插播,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章 设备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广播系统的核心设备(如主控室设备、功放、服务器等)由党委宣传部指导管理老师负责管理和维护。广播站负责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广播站必须制定详细的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责任人。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爱护设备。
第十六条 定期对广播设备、线路、终端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指导老师或设备管理老师处理。
第十七条 广播站场所(播音室、编辑室等)应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钥匙由专人保管。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建立广播安全播出应急预案,防范非法信号插播、设备故障、突发事件等风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五章 学生广播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广播站学生成员(播音员、编辑、技术人员等)由党委宣传部指导,通过公开选拔、考核录用。
第二十条 广播站学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责任心、一定的专业特长(如普通话、写作、技术等)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及广播站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考核。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如需使用校园广播系统,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含播出内容、时长、时段等),经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挪用、损坏校园广播设施。违反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播出禁止内容、未经审批擅自播出、造成播出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党委宣传部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校园广播播放内容申请表
广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2025年06月30日





